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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8-03-16 【关闭】 字体:? ?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陇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7月3日印发的《陇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陇政办发〔2013〕82号)同时废止。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2应急指挥体系

2.1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2.2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职责

2.3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2.4市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3.2监测与预警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4.2响应程序

4.3响应措施

4.4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4.5响应结束

5善后处理

5.1灾害评估

5.2奖惩

5.3灾害补偿

5.4抚恤补助

5.5恢复生产

5.6社会救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单项预案制定

7.2名词术语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陇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依法处置的原则。

1.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为: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潜伏期内,在我市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布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我市5个以上县区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

(5)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及毗邻省、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全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毗邻省、市和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市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在我市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应急指挥体系

2.1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牧局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农牧局等12个市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

各县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应急工作。

2.2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4市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市农牧局负责组建市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2监测与预警

市农牧局负责建立陇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市、县区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全市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全市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市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市政府,并上报省兽医局。全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Ⅲ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各县区政府和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4.2响应程序

达到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事发地县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

达到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政府和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

达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政府和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

确认发生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极为严峻,可能或已波及周边省市区的,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告省政府和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4.3响应措施

(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要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2)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

(4)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

(5)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6)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

(7)采集染疫动物病料、标本、样品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诊。

(8)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9)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0)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11)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12)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13)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4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处理

5.1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区畜牧兽医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同时报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5.2奖惩

县区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报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5.3灾害补偿

县区、乡镇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5.4抚恤补助

县区、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县区畜牧兽医局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政府都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计委、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委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市、县区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农牧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

6.2.5物资保障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动物疫病防控经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储备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局制定。

6.3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本辖区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附则

7.1单项预案制定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单项应急预案。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县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单项应急预案。

7.2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组织、协调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农牧、卫生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置储备金,加强资金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有关疫情防治和动物防检疫体系建设的项目和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同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市工商局:负责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市食药监局:负责疫区内上市动物产品的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市商务局:负责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完善定点屠宰企业防疫条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落实同步检疫等监管措施。

陇南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做好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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