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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6-29 【关闭】 字体:? ?
徽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2015年度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全国、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全县地质灾害点的分布特征
         截止2015年5月底,全县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96处,其中滑坡126处,崩塌56处,泥石流14处,按险情等级分:大型25处,中型124处,小型47处。分布在全县15个乡镇,57个行政村,112个合作社;威胁和潜在威胁农户2174户,威胁人数8679人,威胁房屋6338间,潜在威胁学校2座,以及公路、铁路、输变线路、测绘控制点、工厂、企业等基础设施。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如下:
         1.江洛镇、泥阳镇、高桥乡、榆树乡、麻沿乡以不稳定斜坡、滑坡为主,泥石流次之,由于修筑公路形成高陡边坡,植被破坏,基岩风化破碎严重,在长期降雨渗冲或地震诱发下容易形成小型滑坡、崩塌,主要分布在公路两侧,多为人工诱发,危害交通。
        2.城关镇、伏家镇、栗川乡、银杏树乡、水阳乡、永宁镇、柳林镇、大河店乡、嘉陵镇、虞关乡主要以中小型滑坡、不稳定斜坡为主,滑动面较浅,黄土和堆积层是灾害多发地层,诱发因素主要为降雨。危害村民、房舍、交通、村庄、农田。
        3.柳林镇、江洛镇、嘉陵镇、高桥乡、大河店乡等乡镇的矿区,主要是地面陷落、地裂缝、高边坡崩塌、泥石流,诱发因素主要是人工开采活动,危害生产人员、开采设施及周边群众。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类型
         受汛期降雨集中、地质环境条件变差、人类工程破坏及地震等因素影响,预测今年仍将是地质灾害高发期,主要诱发因素仍将以强降雨引发为主,其次为人类工程活动破坏的原因。我县主汛期主要集中在5至10月,大暴雨和持续集中降雨容易诱发不稳定的陡峭山体、公路边坡、露天开采矿山的掌子面、废弃矿点及施工现场崩塌,堆积层、黄土陡坡滑坡等地质灾害,泥石流在局部区域也有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地质灾害的形成特点和主要诱发因素,确定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重点防范期。
泥石流主要防范期:泥石流的形成与大雨、暴雨同步。根据我县的降水特点,确定泥石流的主要防范期为6至10月。
滑坡、崩塌、地裂缝主要防范期:该类地质灾害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根据滑坡、崩塌、地裂缝形成的主要原因,基本可以概括为:降水诱发引起的滑坡、崩塌、地裂缝等灾害具有稍滞后于降水的特点,5 至10月为主要防范期;人为因素和其他自然因素(如地震)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应当全年防范。
地面塌陷的主要防范期:我县已发生的地面塌陷灾害(柳林洛坝天洛公司矿区内)为地下采矿引起的,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形式等有关,该类灾害全年均应防范。矿区应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二)主要地质灾害预防地段
         结合2008年《汶川地震甘肃灾区陇南市徽县地质灾害应急排查总结报告》、2010年《8.12特大暴洪灾害排查总结报告》和近几年我县地质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本方案选择了一些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灾害隐患点名单详见附件,各灾害隐患点险情告知书、防灾避险明白卡已发送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隐患点受威胁的群众户)作为防治工作的重点,应全面加强监测预防工作。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防治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建立相应的具体防灾预案和应急措施。
      (三)人类工程活动趋势预测
         全县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但在建、新建扩大内需项目、基础设施等项目较多,特别是在建高速公路、县乡公路和矿山开采等工程活动强度大,对地质环境扰动强烈,以上工程建设活动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此外,山地丘陵区农村建房选址不当、对斜边坡不合理开挖或加载等也容易引发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徽县2014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防治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我县受“5.12”、“8.12”、“8.17”、“7.25”和极端天气不断增多的影响,地质环境愈加脆弱,今年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艰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务必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汛期地质灾害防范这项核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徽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本年度工作任务,对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应急救援的具体职责,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及早部署安排,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全面实施、全力抓好和切实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汛前险情巡查工作
         每年的汛期是地质灾害防范的关键时期,在汛期来临之前,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和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督促指导。山区乡镇要重点巡查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崩塌隐患点;矿区要重点巡查地面塌陷、尾矿库和废渣堆场等可能因暴雨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隐患点;公路沿线要重点巡查高边坡滑坡、崩塌灾害隐患点。对查出的隐患点,要制定具体防灾预案,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向受威胁的单位、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确定监测预报责任人员,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特别对威胁大、危害严重、不稳定的重特大隐患点,专家排查建议需要搬迁避让的隐患点,要作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重中之重,按照专家组排查防治建议,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下发防灾避险明白卡,制定专项防灾预案,安装管护好简易监测设备,确定专人巡查监测责任人,落实好监测预报、搬迁避让等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宣传培训工作作为地质灾害预防的一项重要措施,继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培训力度。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要利用世界水日、气象日、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特殊节日,组织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广大农村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难点、重点,农村居民户是其周边地质灾害的监测主体。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防灾自救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基层乡镇、国土资源所、重点村社干部和监测预警人员的培训,使基层干部群众掌握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责任感,增强抗震救灾各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和应急反应能力;要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山区和人口密集区的宣传,力争做到人人知道地质灾害前兆、监测方法、报警方式、躲避路线、自救常识等基本防灾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在灾后重建点的宣传,要以认识灾害、避让灾害、安全选址建房为主,确保群众灾后重建的房屋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四)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全力抓好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建设,健全和完善组织严密、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管理规范、经费到位、监测有效、预警及时、群众参与的群测群防体系。“群测群防、群专结合”是防治地质灾害的根本方针。地质灾害多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乡镇——村——社——农户的群测群防体系,将监测预警、防灾避险的责任分解细化到乡镇、村社、农户以及危险区的学校、医院、厂矿、工程建设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覆盖全县重要隐患点、防灾责任人明确、监测预警措施完善、联络通讯畅通的县、乡(镇)、村(社)、农户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五)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灾情险情速报等制度,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月报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制度和责任体系建设贯穿到地质灾害防治的各个方面,分级负责、层层落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项措施、每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确保各项防灾措施及时、有效落实。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要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组织指挥、部门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重大隐患点所在乡镇要开展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提高危险区群众临灾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加强对各类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控,切实减少此类灾害地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矿产资源开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任何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不良人为活动,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功预报并避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要加强对各重点矿区、公路沿线、水库、河道、削壁建房、挖土采砂等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制定防灾减灾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公路和其他道路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交通、农业、林业部门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建账立册,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和治理,保障这些道路建设运营安全。铁路、水利、旅游开发等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任务。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县长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是直接责任人,县国土资源局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的乡(镇)长是辖区的主要责任人。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国土、公安、水利、水保、地震、气象、广电、建设、交通、安监、环保、民政、通讯、财政、发改、电力、旅游、农牧、林业、环保及武警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徽县2014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全力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应急演练、临灾避险等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制,追究行政领导和防灾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切实落实好各自职责,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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